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范例(第二部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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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惩戒

第十条 惩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员工必须和应该达到并保持应有的工作水准,惩前毖后,保障公司和员工共同利益,公司的惩戒分为“警告”、“记过”、“记大过”及“开除”四种。

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“警告”惩戒.

(一) 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并劝阻无效的;

(二) 迟到早退者;

(三) 上岗不按规定着装、佩带标志者;

(四) 上班时间躺卧休息、擅离岗位或怠慢工作者;

(五) 不按规定或作业指导书要求作业、不服主管人员合理指导,情节轻微者;

(六) 因个人过失导致发生错误,情节轻微者;

(七) 私用公司资源且情节轻微者;

(八) 工作期间擅自串岗、换岗、替岗者;

(九) 衣冠不整、仪表不雅、不讲礼貌、语言粗俗及其他影响公司面貌者;

(十) 故意损害或浪费公司财物,情节轻微者;

(十一)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、工作流程及公司惯例,情节轻微者。

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“记过”惩戒:

(一) 不服从上级领导合理工作安排及工作调动者;

(二) 未经许可私自带非本公司员工入住宿舍、进入车间,造成一般后果者;

(三) 连续旷工达2个工作日以上、一月内旷工累计达4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达8个工作日以上者;

(四) 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经济及声誉损失3000元以内者;

(五) 私自开启消防门、乱动厂区或宿舍电力及设备、设施,造成一般后果的;

(六) 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私自拉接电线、安装用电设施者;

(七) 在工作场所喧哗、嘻闹,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;

(八)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、伪证,制造事端者;

(九) 不服从主管领导、谩骂主管,无故谩骂执勤保安或工作人员对抗管理者;

(十) 对能够预防的事故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事故发生后不及时上报,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者;

(十一) 在厂区内乱写乱贴标语,涂改、撕毁公司通知等有效文件造成不良影响者;

(十二) 车辆、设备等具有技术性工具,非经常使用人擅自操作者;

(十三) 半年内受到3次及以上“警告”惩戒者;

(十四) 虚报业绩、瞒报事故,情节较轻者;

(十五)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、工作流程及公司惯例,情节较重者。

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“记大过”惩戒:

(一) 连续旷工达3个工作日以上、一月内旷工累计达6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达12个工作日以上者;

(二) 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经济及声誉损失超过3000元以上者;

(三) 在宿舍内聚众闹事,酗酒赌博,破坏宿舍正常休息秩序者;

(四) 故意造成废品或劣质品、故意损毁公司财物造成损失超过300元者;

(五) 携带公安管制刀具或易燃、易爆、危险品入公司及宿舍者;

(六) 在职期间受治安拘留者;

(七) 对下属正常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经查属实情节严重者;

(八) 虚报业绩、瞒报事故,情节严重者;

(九) 涂改报销单据或骗报差旅费不超过1000元者;

(十) 公司因生产需要,按规定要求员工加班无正当理由拒绝者;

(十一) 一年内受到5次及以上“警告”惩戒,半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“记过”惩戒者;

(十二)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、工作流程及公司惯例,情节相当严重者。

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“开除”惩戒,情节特别严重的,公司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:

(一) 连续旷工达5个工作日以上、一月内旷工累计达10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达20个工作日以上者;

(二) 因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经济及声誉损失超过5000元以上者;

(三) 故意造成废品或劣质品、故意损毁公司财物造成损失超过800元者;

(四) 涂改报销单据或骗报差旅费超过1000元者;

(五) 利用职权贪污公款、行贿、收受、索取贿赂者;

(六) 虚报人事资料或隐瞒重大传染性疾病被查实者;

(七) 冒用部门主管或其他负责人笔迹签发、伪造文件、资料者;

(八) 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损害公司权益者;

(九) 工作时间聚众赌博者;

(十) 煽动或积极参与恶意怠工、闹事,造成公司生产经营混乱者;

(十一) 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、强行作业等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损失超过3000元者;

(十二)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窃取公司客户资料、生产资料、人事档案、技术资料等公司商业秘密者;

(十三) 在职期间违背公司利益、利用公司商业秘密等资料从事同业竞争者;

(十四) 在公司内、外散布谣传、恶意中伤公司形象,使公司蒙受损失超过3000元者;

 (十五) 偷盗他人财物价值超过200元或偷盗公司财物价值超过800元者;

(十六) 在公司及宿舍区打架斗殴、聚众闹事者;

(十七) 对上司或同事进行威胁、恐吓、敲诈、性骚扰、施以暴力且情节较为严重者;

(十八) 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被治安拘留10天以上者;

(十九) 因违法犯罪被决定劳动教养或承担刑事责任者;

(二十) 一年内受到4次及以上“记过”惩戒或半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“记大过”惩戒者;

(二十一) 其他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开除的情形。

第十五条 依据本制度相关规定可以给予员工“开除”惩戒的条款为本公司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明晰。

第十六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规、违纪行为的分别裁决,合并执行。

第十七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公司规定的,根据情节分别处罚,教唆、胁迫、诱骗他人违规违纪的,按其所教唆、胁迫、诱骗的行为处罚。

第十八条 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:(一) 主动承认错误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;(二) 因他人胁迫或诱骗从而导致违纪的。

第十九条 员工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从重处罚:(一) 胁迫、诱骗或教唆他人违反本条例的;(二) 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;(三) 屡犯不改的。

第四章 奖惩实施

第二十条 公司在对员工进行奖励时,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奖励,由其直接上级提出,凡与本职工作无关的,由见证人提出书面证明,奖励的核实由员工所在公司的人事主管部门负责,奖励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实施。

第二十一条 奖惩决定由员工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负责送达本人,经本人签字后由公司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。

第二十二条 员工对于奖惩决定有异议而不签字的,由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注明原因,并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、工会负责人及人事主管签字确认后存入个人档案。

第二十三条 员工受惩处后如不服,可在惩处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关系归属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
第二十四条 因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公司明确提出需要赔偿的,责任人除按本制度相关条款接受惩戒外,还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:(一) 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,责任人承担赔偿额度为经济损失的80–100%;(二) 经济损失在500元至2000元的,责任人承担赔偿额度为经济损失的70–90%;(三) 经济损失在2000元至5000元的,责任人承担赔偿额度为经济损失的60–80%;(四) 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,责任人承担赔偿额度为经济损失的50–70%。第二十五条 员工被处罚时,必要时将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追究其上级领导责任,给予连带责任处分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六条 公司规章制度一经发布,即具有相应的约束力,公司所有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起草,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开始实施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工会负责共同解释,非经职代会讨论决定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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